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法債編各論
Civil Code-kinds of Obligations 
開課學期
105-1 
授課對象
財法組  
授課教師
李素華 
課號
LAW3281 
課程識別碼
A01 37210 
班次
02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8,9,10(15:30~18:20) 
上課地點
法2201 
備註
與科法所合班。科法所學生請選修「A41 M0180民法債編各論」。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0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51LAW3281_02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課程係以民法第345條以下之各種契約類型為討論重點,使修課同學掌握民法有名契約之內涵、性質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。鑑於民法債編各論之契約型態龐雜,且囿於授課時間,本課程無法涵蓋所有之有名契約內容,僅能精選民法債編各論中最重要的有名契約類型為體系化之探討,俾使修課同學掌握契約法之核心概念。暫訂於課程中討論的契約類型包括:買賣(適時納入贈與契約之討論與比較)、租賃(適時納入借貸契約之討論與比較)、僱傭、委任、承攬、保證及人事保證。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為法律系之民法必修課程,債編各論在民法體系上,係延續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之基礎,部分契約之規範與實務應用,亦與物權編有關。因此,課程內容除了以債編各論之規定為主外,亦將結合民法其他各編體系與內容,以使同學全盤掌握及瞭解我國債法與民法體系、規範之相互關係。除此之外,民法以外其他法律之契約問題,諸如勞動契約或智慧財產授權契約,亦將於授課過程適時納入討論。 
課程要求
鑑於債編各論在民法之體系上,乃延續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之基礎,部分契約之規範與實務應用,亦與物權編有關。因此,修課同學除應確實掌握民法債編各論之有名契約學習外,亦應藉由本課程修習過程,複習及加強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之基礎知識,並適時結合物權編之學習。
除上課講義外,授課教師將視課程進度適時補充法院判決、評析與期刊論文,修課同學應預習及盡可能於課堂中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另約時間 
指定閱讀
由修課同學由如下建議書目中,自行選擇適合個人學習之書籍:
邱聰智、姚志明(校訂),新訂債法各論(上)、(中)、(下),臺北,作者自版,2008年。
林誠二,民法債編各論(上)、(中)、(下),臺北,瑞興書局(不同出版年度)。
黃立主編,楊芳賢等人合著,民法債編各論(上)、(下),臺北,元照,2006年、2004年。
黃茂榮,買賣法,臺北,作者自版,6版,2004年。
黃茂榮,債法各論,臺北,作者自版,2版,2006年。
陳自強,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,臺北,元照,2015年。
陳自強,契約之成立與生效,臺北,元照,3版,2014年。
陳自強,契約之內容與消滅,臺北,學林,2004年。
劉春堂,民法債編各論(上)、(中)、(下),臺北,作者自版(不同出版年度)。 
參考書目
詹森林,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(一)至(七),臺北,元照(不同出版年度)。
陳聰富,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,臺北,元照,2015年。
陳自強,整合中之契約法,臺北,元照,2011年。
楊淑文,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,臺北,元照,2010年。
楊淑文,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,臺北,作者自版,2版,2006年。
王澤鑑,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(一)至(八),臺北,作者自版(不同出版年度)。
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期中考試 
40% 
至期中考試進度 
2. 
期末考試 
60% 
針對整學期之上課內容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15  中秋節放假 
第2週
9/22  授課引言債編各論之契約類型總攬 
第3週
9/29  買賣契約(一):契約性質、成立生效、出賣人之主給付義務 
第4週
10/06  買賣契約(二):瑕疵擔保責任概說、權利瑕疵擔保之意義與內涵 
第5週
10/13  買賣契約(三):權利瑕疵擔保之法律效果 
第6週
10/20  買賣契約(四):物之瑕疵擔保及法律效果 
第7週
10/27  買賣契約(五):買受人之給付義務、危險與利益移轉 
第8週
11/03  買賣契約(六):危險與利益移轉 
第9週
11/10  期中考 
第10週
11/17  租賃契約(一):租賃契約之性質、契約成立與生效、出租人之義務、承租人之義務 
第11週
11/24  租賃契約(二):失火責任、轉租 
第12週
12/01  租賃契約(三):租賃契約之承擔、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 
第13週
12/08  勞務性契約概述及比較、委任契約之成立與生效 
第14週
12/15  委任契約(二):委任人及受任人之義務 
第15週
12/22  承攬契約(一):承攬契約之成立與生效、承攬契約(一):承攬契約之成立與生效、承攬人之義務、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 
第16週
12/29  承攬契約(二):定作人之義務、危險與利益移轉 
第17週
1/05  承攬契約(三):工作物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、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